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县**镇**村**社**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12月25日出庭支持公诉。因审判期间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撤回起诉。
兰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准备从事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在甘肃**县**牧业专业合作社从一东北人处购买了两只梅花鹿幼崽,因资金周转困难将所购买的梅花鹿(幼崽)交由**县**牧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某某代为饲养。2014年初,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两只梅花鹿(幼崽)拉到自己家中进行饲养。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微信平台与青海省**县养鹿人赵某某达成了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两只梅花鹿的协议。2018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运输、出售手续的情况下,将两只梅花鹿(活体)装到租用的张某某微型货车(甘H*****)准备运往青海省**县赵某某处,当车行至兰州市红古区**公安检查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当场查获。目前,涉案的2只梅花鹿(活体)已送往甘肃兰州野生动物救护站饲养。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涉案野生动物为梅花鹿(学名:Cervus Nippon)2只,属哺乳纲、偶蹄目、鹿科,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梅花鹿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涉案1只完整梅花鹿的整体价值为30000元,2只合计为60000元。
撤回起诉后,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