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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汉某某**乡花园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20年1月19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在汉某某**乡**村**组自己家里非法行医。汉某某卫生健康局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先后两次查处杨某某,并行政处罚,2019年6月12日,杨某某在汉某某**乡**村**组自己家里非法行医时,再次被汉某某卫生健康局查处。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汉某某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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