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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桥西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在没有任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张家口市万全区富泉加油站低价购买0#柴油累计136.78吨,价值801716.00元人民币,以高于正规加油站0.4元或0.7元的价格卖往张家口市万全西山产业区冰雪装备园等地,用于工地施工车辆使用,从中挣取差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案卷中无杨某某已销售柴油、汽油的闭杯闪点认定等证据,故无法确定其销售柴油、汽油是否为危险化学品,且无已扣押柴油、汽油的物价鉴定。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车辆等物品请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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