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三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临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杨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柴油从中获利。杨某某使用自己改装的油罐,从中国石化临沂沂水**站购买0号柴油总计约48万元,销售给戚某某,非法获利约20万。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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