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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杨某某等人,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和支票套现服务,并收取好处费,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杨某某有提供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用于资金“过桥”等帮助行为。

杨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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