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5月1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0日13时30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民警在玉溪市江川区江华路江川客运站对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金杯牌可疑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该车上查获烟包40个,重量2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明知所运输物品为初烤烟叶且其个人无烟草制品运输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运输烟叶2吨。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叶价格为87420元。根据杨某某供述,民警在周某某(另案处理)家中(位于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村委**村**号**号)查获烟包89个,重量合计4.47吨。经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叶价格为19538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云******)发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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