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3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家院子南侧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03月02日下午13时许,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予以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共计1220株。后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种植的植株幼苗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