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1********,汉族,文盲,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圩**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受雇在张家港市**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公司承包经营的鱼塘和农田。2020年3月,杨某某的同事黄某某在张家港市**镇**场桥北侧其公司承包的鱼塘西北角农田发现种植有罂粟。杨某某应黄某某的要求,伙同黄某某采用除草、移栽、灌溉,施肥等方式继续共同培植罂粟植株合计1684株。后于2020年4月27日被民警查获。
经抽样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罂粟植株(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孙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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