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4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8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李老家派出所民警在李老家乡贾烟墩村走访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家堂屋东边一片空地处非法种有罂粟苗,在见证人李某某的见证下,民警遂将其全部铲除并予以扣押,经清点罂粟苗共计1256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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