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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宣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梓树坡”土边将一只野生动物幼鸟抓回家饲养,之后得知其所抓幼鸟系红腹锦鸡。2018年农历5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宣某某**乡**村**组小地名“梓树坡”土边将一只红腹锦鸡幼鸟抓回家饲养。经鉴定,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宣某某森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腹锦鸡2只(照片);2.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宣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放生笔录;6.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宣某某森林公安局扣押的2只红腹锦鸡于2020年7月6日被放生野外。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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