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渝水区下村镇**村委**村**村青蛙养殖周边猎捕虎纹蛙一只。次日早上,杨某某将其猎捕的虎纹蛙带到新余市**小学旁边的**菜市场售卖。经鉴定,虎纹蛙属国家II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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