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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镇**楼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原水富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原水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水富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原水富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家中喂鸡时看见鸡圈里一只鹞子叼着她家的鸡在到处飞,杨某某口头吼加上用饲料盆挥舞赶鹞子,鹞子受惊在盆上撞了一下又往上飞又撞到鸡圈顶上铁丝网后落到地上的一块板子上,杨某某用盆朝鹞子的头打去,致鹞子死亡且右眼掉出。后杨某某将打死的鹞子连同小鸡悬挂在位于两条公路岔路口(小地名新房子)的一棵核桃树上,警示其它野生动物以及宣泄自家被吃了鸡的愤怒。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鹞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价值25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铝盆一个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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