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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遂宁市森林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森林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利用拾得的电瓶、疑似小型变压器、资质竹棍、铁质扎丝先后4次在遂宁市仁里镇**村、***村、安居区**乡等地狩猎疑似野生动物,共计电死疑似野兔16只(其中14只未查获实物)。2019年8月,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位于**村的家中扣押疑似野兔2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猎捕的野兔为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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