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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环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镇*村*栋*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乐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同年5月15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利用大雪后的时机,开自家五菱面包车(冀B606ZU)携带3米*3米的白色尼龙绳网具在汤家河镇新庄村西北与王摊镇双庙村村东玉米秸秆堆内非法猎捕野兔一只,并将非法猎捕的野兔(死体)放在五菱面包车上。杨某某于当日下午3时到乐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猎捕的野兔为草兔,属于兔形目、兔科、兔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8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 6 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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