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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绰号“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杨梅山镇(原平**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1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伙同曹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宜章县**镇使用电网电击工具猎捕野猪。

2019年7月11日,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将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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