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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710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小杨营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捕猎许可的情况下,为防止鸟类叨食,在其位于邓州市小杨营乡东楼村村部东侧葡萄园内架设鸟网。2020年8月13日,经检查杨某某所架设的鸟网,其捕猎所得各类鸟类死体23只。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23只动物分别为4只珠颈斑鸠,2只黄鹂,2只喜鹊,2只丝光掠鸟,13只乌鸫,除乌鸫外,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物种。经查,案发时处于河南省林业局公布的野生鸟类禁猎期,河南省全境属于禁猎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河南省林业局公告、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辽宁恒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扣押的三张鸟网,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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