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231972********,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宜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9日,杨某某自动投案,同日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杨某某为防止鸟啄食其种植的西瓜,在宜城市板桥店镇两河口村七组麻竹高速公路旁的西瓜田中,用竹竿架起3副黑色细丝粘网,2副长40米高8米的粘网呈南北方向架在西瓜田的东西两边,1副长30米高8米的粘网呈东西方向架在西瓜田的南边,共粘死2只乌鸫鸟。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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