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街道**号。1999年12月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5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锦鸡尸体1只,将其肉食用,剩下的锦鸡皮毛挂至家中一楼饭厅处观赏,后被通江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锦鸡为红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红腹锦鸡尸体由扣押机关自行处理。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