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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微信名为“开动物园的水獭”的卖家处(另案处理)以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小太阳鹦鹉”,之后饲养在龙港市**工业区**号家中。2020年5月8日,民警在龙港市**工业区**号查获该鹦鹉。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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