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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姚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左右在漳州角美“**饭店”吃饭时,看到饭店内养着两只鸟,长得像鹰,想起朋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爱好饲养鸟类,便拍下这两只鸟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到信息后,告知姚某某该鸟类为红隼,并向姚某某询问价格,让姚某某将该鸟类买回来。后姚某某用8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向“**饭店”老板王某某收购其中一只鸟类送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11日、22日在淘宝网上购置了脚绊、鹰帽、脚绳、鹰站台等物后,便把该鸟类养在厦门市海沧区**街道**社区**号家中一楼院子内,但该鸟类于2019年12月份挣脱绳子后飞走。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另非法饲养26只鸟类。    

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收购后飞走的鸟类为红隼,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家中饲养的26只鸟类,均属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其中12只为珠颈斑鸠,1只为鹩哥、1只为黑枕黄鹂、1只为家八哥、1只为八哥、2只为灰胸竹鸡、2只为红耳鹎、6只为白头鹎。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饲养的26只鸟类已在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被放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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