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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龙湾区**街道**路**号,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小太阳鹦鹉”一只,用于个人饲养。2020年3月26日,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小太阳鹦鹉”。经鉴定,涉案“小太阳鹦鹉”系鹦鹉科黑帽锥尾鹦鹉的雏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Ⅱ。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身份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小米MI9手机壹只发还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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