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的家中,通过微信向其上家先后以人民币1700元、1800元的价格购买“陆龟”两只,而后将其作为宠物饲养于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上述“陆龟”活体。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平阳县**镇**路**号家中被抓获归案,涉案的两只苏卡达陆龟已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