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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现住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2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其位于平阳县水头镇的家中,通过微信向其上家先后以人民币1700元、1800元的价格购买“陆龟”两只,而后将其作为宠物饲养于家中。2020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上述“陆龟”活体。经鉴定,该“陆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在平阳县**镇**路**号家中被抓获归案,涉案的两只苏卡达陆龟已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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