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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54********,汉族,文盲,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09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黄瑜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中旬,杨某某在楚雄州禄丰县赶集时以60元人民币向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只“绿斑鸠”自己饲养。2019年09月01日杨某某将购买的“绿斑鸠”带至安宁市**公园准备置换一只画眉鸟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绿斑鸠”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楔尾绿鸠,经济价值为15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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