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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至东阳市**城游玩,在**城H****“***”经营者黄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的推销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购买了疑似象牙手镯1只,疑似象牙筷子2双,还有一些蜜蜡,共计支付2.3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上海市又通过微信再次向黄某某购买了疑似象牙筷子28双,共计支付2.8万元。

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疑似象牙手镯1只,疑似象牙筷子10双。经鉴定上述物品中5双筷子无法确定物种来源,其余制品均为象牙制品,价值1019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上缴生态补偿金1019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上缴生态补偿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上缴并暂扣于本院的生态补偿金,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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