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6日11时许,民警在杨某某的住处本市海珠区**路**号**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查获杨某某非法收购的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十九只,后经送检鉴定,其中一只黑池龟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八只黄喉拟水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仅野外种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某具有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故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有扣押的黑池龟1只、黄喉拟水龟8只,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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