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汉族,初中肄业经商,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因赌博,于2013年12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温州市将军桥花木市场“姐妹鸟行”店内将一只“小太阳”鹦鹉出售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鹦鹉带至文某某嘉南美地饲养,并于2020年5月8日被文某某公安局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妙果寺古玩市场店中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涉案鹦鹉已于2020年5月12日移交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转账记录、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2.其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涉案鹦鹉已移交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未造成严重后果;5.其系初犯、偶犯,且无其他犯罪嫌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