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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广场电扇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2020年4月29日2020年5月1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开车载着黄某某、周某某经过铜仁市碧江区和平乡龙鱼村两河口下组的一个河边准备洗澡时,发现车上放有清明节剩下的爆竹,杨某某将爆竹点燃后扔在河里炸鱼。当地村民发现后向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处扣押九条白条鱼。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积极进行渔业资源修复,得到了碧江区农业农村局的认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已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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