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曾用名记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塑料船在平湖市**街道**有限公司附近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5.88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000元。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一只、电瓶一只、网兜一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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