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又名将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58********,彝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街社区**路**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小区**区**栋。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寿刚,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丙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杨某丙在宁蒗县政府发布缉枪治爆通告后,于2019年4月22日(通告期限内)上交至宁蒗县公安局枪支一支。经鉴定,该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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