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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2********,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园**号,现住地恩施市**乡**村**组**号**层。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恩施市**乡**村**组村民杨某某自2013年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一直非法持有火枪一支,用于在山林打猎,平时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家中,直至2017年12月18日主动上交至盛家坝派出所。2017年12月29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火枪为自制火枪,属于枪支。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属于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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