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15〕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文盲,农民,住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自家非法持有枪支一支,主要目的用于打猎。2014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有的枪支被田某某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具有正常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扣押物品清单;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户籍证明等书证;5、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院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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