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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48********,苗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本世纪80年代,向杨某甲(已死亡)购买一支已经制造好的火药枪用于狩猎,后放置于天柱县**镇**组**号的家中,2020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HIJ-2020-0154-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实际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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