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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4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0时许,盐源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收缴枪支工作中,在盐源县**镇**村**组**号杨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

经查,该火药枪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祖辈遗留下来,杨某某藏匿于家中。经鉴定,送检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持有的枪支是其祖辈遗留下来,其作为纪念放于家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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