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农民,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于2019年10月16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从他人处以18元的价格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该枪一直存放于杨某某家中,直至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家中扣押该枪支并传唤杨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上述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持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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