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开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初,余某某信用贷款到期欲借钱到银行转贷。后余某某经他人介绍从谢某某处借得180万元约定周转三日,后到期余某某未按时归还欠款。2016年10月3日,谢某某和余某某就债务的事情协商未果后谢某某叫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叶某某二人跟随余某某,防止余某某逃跑。自2016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14日,叶某某、杨某某二人和余某某同吃同住,直至2016年10月14日早上余某某趁机脱离叶某某、杨某某的跟随。2016年10月3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一天,谢某某、叶某某、杨某某陪同余某某到杭州找其亲戚帮忙解决债务。后寻找多时都未找到,在寻找途中乘坐的车上,杨某某便用手挥打了余某某身上一下,未造成明显伤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开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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