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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杨某某参与非法侵入秦某某住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参与秦某某被非法侵入住宅一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显示杨某某当晚曾到过秦某某住宅外,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杨某某进入秦某某院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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