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单位**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211324************,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2*******,汉族,初中,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矿业有限公司生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矿业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矿业有限公司及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2018年1月开始擅自在喀左县**镇**村**沟沟里堆毛石、开采矿石,2020年5月1日开始擅自在**镇**村*组**堆毛石、开采矿石,2020年5月9日开始擅自**镇**村**堆毛石、开采矿石。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喀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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