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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居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左右,杨某某预找地经营停车场,后经介绍找到葛某某(已另案处理),葛某某便将位于西安市**污水处理厂南侧的40多亩地介绍给杨某某,让杨某某找现承包户苏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后苏某某同意将该地转让给杨某某。杨某某承租后,便雇人、车辆对场地进行平整、疏通排水建“**停车场”。后因停放车辆较多,杨某某遂私自组织人员、装载机等机械将该地东南侧的一片约40余亩的地上建筑垃圾推平、压实,又向地面铺设了一层废柏油渣,将地面硬化。2018年11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浐灞分局因杨某某违法占地对**停车场作出“罚款88万元、拆除不许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占用耕地45.111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33亩,交通运输用地0.001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亩数及造成农用地毁坏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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