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山西省平陆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项目部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作为福建省罗源县228国道碧里至鉴江段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现场管理人,在2016年至2017年的隧道建设施工过程中,为节省施工成本,在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下,将228国道项目建设的碧里隧道和牛澳隧道的渣石排放在碧里乡**村和鉴江镇**村的路边,造成林地毁坏。现场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及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对,堆放的渣石共占用林地面积45.15亩(生态林),原有植被遭受严重破坏,林地的种植条件严重受损。案发后,施工单位于2018年在鉴江镇**村路边的倒渣点种上草皮和小树、撒上草籽,已完成复绿工作;碧里乡**村的倒渣点在2020年4月份左右已完成复绿工作。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面积达45.1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开展补植复绿工作,修复受损林地,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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