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收到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移交的线索,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瑞宝三社瑞宝煤气站旁地块存在停放车辆、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被占用土地4814. 08平方米,约7. 25亩(地类:旱地4782. 48平方米,属耕地;城市31. 61平方米,属建设用地),其中约7 .17亩位于基本农田范围。经查,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河涌边经营的停车场因河涌整治需要禁止停放车辆,为了方便停放其原位于河涌边停车场里停放的车辆,遂擅自将上述位于瑞宝煤气站旁瑞宝三社属农用地块铺平硬化后用作停车场,使用一个月左右被发现,2018年7月20曰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督责下嫌疑人杨某某自行将上述地块整改复原复绿,并通过了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后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地块中农用旱地面积4782. 48平方米,折合7. 1737亩,因铺了建筑垃圾,停放了车辆,土壤受到直接的毁灭性破坏,土壤的肥力性能丧失了,失去原来的种植条件,该地块农用旱地己经受到严重破坏、土地的农用功能完全丧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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