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7********,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清镇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社**号楼**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通过京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并通过焊接枪管等方式将射钉枪改装为一支枪形物,用于个人玩乐。
2019年11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通过情报线索,在杨某某的家中查获该枪形物及水泥钉一包,空包弹16颗。后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后经贵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形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系**校大**,改装枪支的目的是为了玩乐,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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