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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帖出售一只非洲红额鹦鹉(俗称贾丁氏鹦鹉)。王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帖子后预购买该鹦鹉,遂联系杨某某。后双方商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2018年10月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杨某某人民币800元后,杨某某于次日通过“顺风车”将该鹦鹉带给王某某,王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杨某某人民币1000 元,后杨某某返还王某某运费人民币110元。经鉴定,上述非洲红额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19年7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王某某的证言、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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