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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28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区********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生长在自己位于大足区**镇**村**组“小湾”的自留地上的1棵楠木树出售给罗某某(已判刑)等人。经鉴定,该棵楠木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植物。

2020年4月26日,民警电话通知杨某某后,杨某某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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