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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位于信宜市**镇**村的一间铁皮屋内存放一批其私下从其他渠道购买的没有流向码和监销标识的烟花爆竹。经鉴定,该批烟花爆竹中烟火药含量499.19千克、黑火药含量134.01千克。

本院认为,烟花爆竹中所含的黑火药、烟火药,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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