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组**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怀疑自己种植的竹子被邻居杨某某(男,48岁)毁坏,酒后来到杨某某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号的家中。先用脚踢开杨某某家中的院子铁门,进入杨某某的院子后又用脚踢开杨某某家客厅的防盗门,非法闯入杨某某家中的客厅并推搡杨某某。后杨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劝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要求其离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拒不离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得到满意答复,遂离开杨某某家,无故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车(云******)左前车门用脚踢坏、用手将左前车门门把手扯断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结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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