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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5〕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开始,在吴川市**“**”母婴用品店内,销售香港生产的“余仁生”牌保婴丹、“余仁生”牌白凤丸。2014年12月18日,吴川市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在其“**”母婴用品店内缴获 “余仁生”牌保婴丹一盒、“余仁生”牌白凤丸四盒。

经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缴获的药品进行鉴定,“余仁生”牌保婴丹一盒、“余仁生”牌白凤丸四盒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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