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开始,在吴川市**“**”母婴用品店内,销售香港生产的“余仁生”牌保婴丹、“余仁生”牌白凤丸。2014年12月18日,吴川市公安局在清查行动中在其“**”母婴用品店内缴获 “余仁生”牌保婴丹一盒、“余仁生”牌白凤丸四盒。
经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缴获的药品进行鉴定,“余仁生”牌保婴丹一盒、“余仁生”牌白凤丸四盒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