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324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现住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葫芦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底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使用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提供的定制塑料包装瓶承装**有限公司的食品甘草片(压片糖果)进行生产并销售给王某某等人40余万瓶。后王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将瓶盖换成写有“东北制药”字样的塑料瓶盖转换包装假冒东药集团生产的复方甘草片销售到葫芦岛市、沈阳市、锦州市、朝阳市的城郊及乡镇多家药店,其中销往葫芦岛市五个县区共计二十家药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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