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9********,汉族,高中毕业,**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8年8月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下午16时左右,在西峡县**镇**村**高速**号**施工工地,爆破员毕某某、安全员唐某某在实施爆破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施工,致使四号桩基的赵某某当场炸死,王某某送医不治身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在发生事故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作为**公司西峡项目部的押运员兼安全员送炸药时未到现场,未履行押运员、及安全员的相关职责,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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