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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逃税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逃税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9日,梁某某(另案处理)与袁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梁某某一处位于本市斗门区**镇**村**队**中心背后的房产(粤房地产证字第C3*****号)以人民币123万元价格出售给袁某某,由梁某某负责缴纳所有税费,其后陆续收到袁某某支付的厂房转让款项共人民币101万元。梁某某通过罗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帮忙办理缴税事宜。2010年7月,在征得梁某某、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杨某某与徐某某一起帮助梁某某、罗某某成立了珠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为罗某某、赖某某,其中梁某某以上述房产作价175万元投资入股该公司,并向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减免税事项,获批准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2010年10月20日梁某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完成了实际出资,**公司通过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准取得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根据工商登记查询记录反映,梁某某并非**公司股东。2011年7月5日,**公司股东赖某某、罗某某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袁某某、林某某。杨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4万元。经斗门区地方税务局核算,梁某某少缴其向袁某某出售上述房产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351431.02元,并依法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6日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珠斗地税稽罚告【2017】2号)送达梁某某;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珠斗地税稽罚处【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斗地税稽罚罚【2017】2号)送达梁某某,梁某某均拒绝签收。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对梁某某等人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

2018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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