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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逃税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20234****,单位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庙街**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易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6********,案发前系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经理,联系方式1380931****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逃税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7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6月14日至同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8年10月30日注册成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至11月,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累计逃避缴纳税款1092132.61元,未缴纳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的17.8%。2016年11月17日、2017年1月5日,原甘肃省嘉峪关市**局第一**分局向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进行催报后,该企业仍拒不进行纳税申报。2019年3月11日,原**总局嘉峪关市****局对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告,截止2020年7月30日该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涉案财物光盘1张,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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